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畇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畇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畇析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410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