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7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致慧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86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