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高哲
       謝惠慈
被   告  黃海洋
       黃建寧
       黃靖育
       黃文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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