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合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
一、原告因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常凱崴 即常茂商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466元,應繳裁
   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2,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玉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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