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㈠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黃介河
郭建明 蔡太平 被上訴人瀚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送妹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