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殺人、遺棄屍體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犯嫌重大,且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