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松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松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松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3年1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1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4年3月12日,而於103年11月14日已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