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梁岳昌 被告 邱錦堂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9,200元(計算式:786×2,200=1,729,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