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748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沒入保證金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21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由具保人 陳芊旬 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因被告逃匿,依法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謂:被告於98年4月中旬接獲檢察官執行傳票,令於98年5月6日報到執行;被告於98年5月1日聲請延緩執行,直至98年5月底才接獲不准暫緩執行的裁定,已逾原定報到執行日期,被告唯有靜候檢察官另行通知執行日期,原保証金卻遭沒入,實難甘服,並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
(一)抗告人雖辯稱收到執行通知後已聲請延緩執行;但應報到執行日既未確知檢察官准許延緩執行,自應依時到案執行。
(二)本件既無准許延緩執行的事實,自無第二次或第三次再行通知執行可言。被告主張靜候檢察官另行通知執行日期,不可採信。
(三)原審裁定沒入已繳納的保證金4萬元,並無違誤。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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