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85號上訴人 王東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柏堯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985號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