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傅光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十日以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四十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十三個月(此次准予延期十三個月,加計本院一○三年度消債聲字第八號裁定准予延長之六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一年七個月,即自民國一○三年二月起至民國一○三年七月止,復自民國一○四年二月起至民國一○五年二月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五年三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停止履行之民國一○四年二月及民國一○五年二月增額還款新臺幣壹萬伍仟元部分,債務人應分別於民國一○八年二月及民國一○八年五月當期增額繳納。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0日裁定認可,101年4月26日確定在案,並經最大金融機構表示債務人首期還款為101年
8月,有民事裁定、公告暨裁定確定證明書、電話記錄在卷足憑(電話記錄見本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卷第27頁)。嗣債務人於民國103年2月6日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並主張其因自民國102年11月份起工作不穩定等情,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裁定准予延長履行期限。今債務人復主張伊於103年10月9日非自願性離職,並提出露絲貝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影本為證,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確實自上開期日後即自該公司退保,至今亦無再加保他公司之記錄。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因本件更生方案於每年2月有年終獎金增額還款15,000元之條件,為求債權人公平受償,亦避免順延增額繳款之期數恐有造成債務人實際還款困難等問題,爰將增額繳款部分變更至更生方案履行之後期並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