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3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安村新街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8)蕉民初字第1296號民事判決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之證明書。
二、「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0000年0月00日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之證明書。
三、聲請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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