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9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88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