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89號聲請人 蘇浩志 相對人 陳家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家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之不動產附表,及聲請狀本人親簽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二、相對人陳家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