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626號債權人 蔡政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俊隆 、 蔡淑津 、 蔡仁耀 、 蔡淑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具體之事實理由,及請求金額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