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633號原告 蔡國祥 被告 孟廣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