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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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34號

原告 黃林正

訴訟代理人 黃致龍

被告御璽國寶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儀禎

訴訟代理人 林逸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測量結果,原告請求之範圍為16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000元(計算式:16X13000=208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宏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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