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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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34號
原告 黃林正
訴訟代理人 黃致龍
法定代理人 顏儀禎
訴訟代理人 林逸 撰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測量結果,原告請求之範圍為16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000元(計算式:16X13000=208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