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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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原告乙○○
丙○○同上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1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