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達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瑋呈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元生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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