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中簡字第68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3月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應於98年3月16日(最後一天原為98年3月14日,因該日係星期六假日,乃順延至98年3月16日)或之前提起上訴,始為適法,卻遲至98年3月17日方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戳章可證,依前揭規定,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