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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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7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5785號)
緣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6年7月31日,到期日98年12月1日,面額為86
8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69」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98年12月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8,175,42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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