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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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五年度司繼字第六十四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卷內證物。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繼承人 張志堅 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因債務人張志堅於該繼承案件繼承其父 張芳男 之遺產,為確保其債權之需要,須聲請閱覽、抄錄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4號卷宗內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相關財產證明文件,業據其提出現金貸款申請書、帳務查詢明細、張志堅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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