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宛佳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偵字第98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執聲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袋(驗餘淨重共計陸點肆伍陸肆公克)及其外包裝袋伍只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宛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985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分裝袋1包、電子磅秤1台(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綠保字第875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諭知無罪或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並著有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83年度台非字第342號判決在案。末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98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確實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醫務中心民國101年3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足憑(見執行卷宗第5至6頁),是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另同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分裝袋1包、電子磅秤
1台等物,卷查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性質上為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而屬違禁物,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查,前開扣案物並非本件被告所有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陳明確(見
101年度毒偵字第821號卷第7頁),且本件被告所犯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卷內亦乏證據證明與前開扣案物與本件犯行有何關連等情,亦經本院調取本案偵查案卷(101年度毒偵字第821號、101年度偵字第9850號)核閱無訛,是上開扣案物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要件亦不相符,基此,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不合,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附表:(重量單位:公克)┌────┬────┬──┬─────┬───┬───┬───┬────────────┐│毒品包裝│物品外觀│數量│毛重│淨重│取樣│餘重│檢驗結果││編號│││(含標籤)│││││├────┼────┼──┼─────┼───┼───┼───┼────────────┤│1│白色透明│1袋│0.671│0.241│0.0002│0.2408│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結晶││││││命│├────┼────┼──┼─────┼───┼───┼───┼────────────┤│2│黃色透明│1袋│4.274│3.814│0.0002│3.8138│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結晶││││││命│├────┼────┼──┼─────┼───┼───┼───┼────────────┤│3、4、5│白色微黃│3袋│3.332│2.402│0.0002│2.4018│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透明結晶││││││命│├────┴────┼──┼─────┼───┼───┼───┼────────────┤│總數/重│5袋│8.277│6.457│0.0006│6.4564│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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