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四年度繼字第六十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卷內遺產清冊,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4年度繼字第6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 陳聖財 有債權債務關係,因繼承人 陳俊翰 於該繼承案件繼承其父陳聖財之遺產,為確保債權之需要,須聲請閱覽、抄錄本院104年度繼字第60號卷宗內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相關財產證明文件,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本院函文等件影本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