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自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點五、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2年9月26日與原告訂立以信用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領用信用卡之後,截至最後繳款日93年8月21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