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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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7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陳伯厚法官劉桂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