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鴻自民國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建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逃匿緝獲到案,有逃亡之虞,惟如能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則無羈押之必要。嗣因被告覓保無著,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前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①98年度訴字第42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②99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99年度訴字第9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①至③所示3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4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下稱甲案);④99年度訴字第15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⑤99年度訴字第18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⑥99年度訴字第20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⑦99年度訴字第24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④至⑦所示4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4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乙案)。
上開甲、乙2案接續執行,甲案業於民國101年8月9日執行完畢,乙案則接續執行至105年8月9日,於104年1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嗣因其前開假釋經撤銷,應入監執行殘刑1年5月2日,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5年6月30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署檢察官105年執更戊字第2200號執行指揮書
(甲)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執行前案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應認其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05年6月30日起即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