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2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忠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