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輔佐人丙○○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輔佐人丙○○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