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 律師
張亞婷 律師 江明道 被告 温宗明
王幼女 温勝閔 兼訴訟代理人 陳明星 原名温陳.
温惠婷 温惠雯 温蒼枝 温慧珍 温俊祥 劉淑仲 林進興 王茂河 張平定 王當元 曾建中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劉月娥 被告 邱永仁
江好堆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邱張素美 被告 陳雅鈴
曾錦元 賴禎添 鄭林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院民國10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並未合法送達被告温宗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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