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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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66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宗翰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4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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