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7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7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張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
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 陸佰 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
分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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