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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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唐藝真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2被告 蔡金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嘉交簡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蔡金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唐藝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方宣恩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