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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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50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徐中一 被告 蔡均汝
蔡仰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被告二人間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之同地段3498建號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蔡仰庭應將前揭買賣為原因而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就系爭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蔡均汝所有。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並應以系爭土地及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課稅現值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1,300元(即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換算面積之價值加計其上同段3498建號建物課稅現值之總額,計算式:土地面積105㎡21,200元/㎡+建物課稅現值455,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許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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