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許潔柔 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對原告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另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76,215元(即被告於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6112號執行案件之債權本金),經核原告前揭請求與第1項請求相競合,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核定為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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