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余志賢 被告 呂興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胡慧滿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