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裕文指定辯護人蘇鴻吉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協商程序審理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程序,並定於102年3月4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