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2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23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昱晟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2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昱晟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蔡昱晟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爰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不願善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服兵役義務,多次無故擅離職役,影響訓練及服役機關之役政管理,誠有不該,然念其年紀尚輕、思慮不周,惡性非重,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擅離職役時間非長,暨其犯罪之動機、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附錄所犯法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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