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06號聲請人 陳秋雲 (即 王明正 之繼承人)代理人 潘麗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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