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5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5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55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夢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2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本院民國98年2月19日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方百正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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