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被告甲○○
號(另案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右被告因本院94年度訴緝字第19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