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國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菸蒂壹個(毛重0.4462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國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3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菸蒂1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3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之菸蒂1個,經送交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曉妏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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