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02號原告 翁振傑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 律師複代理人 邱宜宣 律師被告 王銀做
王澤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 律師複代理人 郭浩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銀做、王澤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