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965號、第1155號、第1718號、96年度毒偵字第126號),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淨重合計叁點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3包(淨重合計3.90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民國95年12月9日調科壹字第0952304511
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5頁正面),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3月6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965號、第1155號、第1718號、96年度毒偵字第1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又被告於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疑似海洛因3包(淨重合計3.9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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