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延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錦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6,200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5,000元x76萬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26萬6,200元=216萬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