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611號債權人 林家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洲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有誤),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故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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