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28號附民原告 賴允全 附民被告 呂泓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6年度易字第6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所涉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06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民阜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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