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王志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底亞企業社即 梁美英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