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305號
原   告  蔡蕙如
被   告  莊隆德
訴訟代理人  莊隆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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