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61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尚應補繳44,94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可直接寄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高惠美